阜陽太和縣法院被指袒護國企 當事人愿打一生官司
近日,安徽省阜陽市電信太和縣分公司職工張某向媒體反映稱,他與公司因勞動糾紛于5年前被訴至太和縣人民法院,但由于太和縣人民法院出現違規(guī)裁決導致自己5年來身心疲憊。
據了解,2006年7月1日,張某與阜陽電信太和縣分公司簽定勞動合同,成為該公司的員工,負責建維部趙廟區(qū)域工作。2005年一2006年度張某在該公司民主測評中被評為基本稱職,但該公司未按制度規(guī)定向張某告知測評結果。2008年1月,阜陽電信太和縣分公司以張某民主測評兩次“基本稱職”為由,依照沒有公示的阜陽市電信有關文件降低張某崗位工資每月60元。同年5月,張某在領工資時發(fā)現工資被降,遂與太和電信交涉未果,隨后向太和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仲裁期間,太和電信公司在沒有向張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情況下,以中電信(2008)1 07號文件解除了太和縣電信公司與張某的勞動合同。
2008年7月23日,太和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太勞裁字(2008)第6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太和縣電信公司按張某原崗位工資每月足額發(fā)放并補發(fā)扣除的每月60元,計420元整,同時撤銷太和縣電信“關于對張彪同志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張某原工作崗位。
隨后,太和電信公司不服該裁決,向太和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12月31日太和縣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判決撤銷太和電信公司作出的對張某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恢復張某的工作崗位,但未就張某被太和電信扣發(fā)的每月60元做出審理。
2009年8月,阜陽電信太和縣分公司對太和縣法院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同年9月2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對該判決予以撤銷,并發(fā)回太和縣人民法院重審。太和縣人民法院重審后再次確認了太和縣電信解除與張某勞動合同的決定錯誤,并予撤消。但是,對于張某被阜陽電信太和縣分公司扣發(fā)的每月60元,法院認為其崗位工資下降并無不當,張某要求補發(fā)工資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判決生效后,張某認為太和縣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存在遺漏訴訟請求的情況。隨后他向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申請民事抗訴。
阜陽市人民檢察院經過仔細調閱案卷認為,原審判決對張某主張的恢復其原崗位并補發(fā)扣除的崗位工資60元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沒有作出判決,確實存在原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的情況,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于是于2012年12月12日依法向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3年2月25日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阜民一抗字第00009民事裁定書,指令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2013年8月13日,太和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稱張某在原審中未就此補發(fā)工資一項提出反訴,故法院認為原審判決并未遺漏訴訟請求。
據張某向媒體介紹,目前他提出的上訴,已經由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0月10日在阜陽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結果尚未出來。
針對執(zhí)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首個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
張某說,整個案件非常簡單,但是太和縣人民法院一次次袒護阜陽電信太和縣分公司,他猜不出其中緣由。他說,現在不是僅僅60元的事情了,為了討回公道,他愿意為此打一輩子的官司。(鄭義 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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