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昌平:《新快報》陳永洲事件食物鏈
羅昌平評“陳永洲案”稱這宗發(fā)生在企、警、媒之間的公共事件,簡化為四個環(huán)節(jié),誰的議程設定能力強,哪個問題就會被突出,這個局中沒贏家。
這宗發(fā)生在企、警、媒之間的公共事件,簡化為四個環(huán)節(jié),派生出四個問題,誰的議程設定能力強,哪個問題就會被突出。但核心問題在于,當事各方對權力的過度依附,以及對市場規(guī)制與法治程序的雙重破壞,導致這個局中沒有贏家。
《新快報》記者陳永洲被拘消息出現的當天,我正在香港大學訪問,新聞前輩錢鋼老師問我:“這個事情你會聲援嗎?如果記者真收了錢怎么辦?”
對此,不少新聞大佬選擇沉默,至少不太愿意直接評價案件。我將此稱為“聲援的困境”——這是新聞界不止一次出現的現象,通常,當整個業(yè)界都在替你吶喊時,你自己不僅屁股不干凈,反而置集體聲援不顧,直接認輸了。
在見錢鋼老師前后,我對此已有諸多評價,歸納起來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從未放棄對記者及報館的馳援;二是追問長沙警方在此案中存在的程序問題、疑似利用報案企業(yè)轎車跨省抓人,也包括中聯(lián)重科一貫的行事風格、湖南的商業(yè)環(huán)境等;三是對《新快報》頭版出現大幅“請放人”設計持有保留意見,這引起部分網友的圍攻。
今天出版的《羊城晚報》(《新快報》的母報),在頭版刊登新華社“受人指使收人錢財 發(fā)表大量失實報道”一文,等于自打耳光,也可知聲援者的尷尬。
上述三個方面的先兆發(fā)言,存在某種“分裂感”,也被人說成是“理中客”。這都無關緊要。關鍵在于我們從中能夠獲得什么樣的啟發(fā)?也許只有還原事件全貌,方能準確理解當下中國問題的復雜性。
其實,這個事件反映的是一條弱肉強食的食物鏈,遵循著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叢林原則。目前來看,當事各方包括中聯(lián)重科及其競爭者、《新快報》及其記者陳永洲(不排除進一步蔓延的可能)、長沙警方、央視等,還有一些高層權力資源。為便于討論,我將事情簡化為四步——
第一步:中聯(lián)重科與競爭者在過去展開了超越市場規(guī)制的危險競爭,因政治資源略遜于中科重科,競爭者因此背井離鄉(xiāng)。如此商商競惡的環(huán)境中,搬遷的競爭對手顯然是弱者,也為它的日后反擊提供了前提;
第二步:弱者引入媒體,試圖通過廣告投入定向監(jiān)督中聯(lián)重科。自2012年9月29日至2013年8月8日,《新快報》18次報道中聯(lián)重科,其中14次署名陳永洲。在某種程度上或某個時間段里,中聯(lián)重科成了弱者,從其登門溝通被拒可以看出報館的傲慢。多數人尤其是媒體人不會認同這一說法,但那些對中國媒體環(huán)境深有體會的民企老板,相信都會認同。
第三步,就像之前的交惡一樣,在回擊媒體的過程中,中聯(lián)重科再次引入警方,立即轉成強者。在警方的強制權面前,報館的監(jiān)督權不值一提。報紙頭版兩次“請放人”的抗議,在于管理層借勢擴大影響,有人想防止自己被抓。我對此表示反對,是認為不帶情緒的律師函件要優(yōu)于這種版面抗議。事實上,這樣的版面語言與之前18篇報道的風格一脈相承,這絕非一個記者所能決定。
第四步,如果說長沙警方成了中聯(lián)重科的家丁,那么,央視就是長沙警方的美容師。沒有律師的抗辯,未經法院的判決,任何嫌疑人都是無罪的,但央視在警方偵查階段披露如此大量細節(jié),遠非觸及新聞倫理,而是公權力違背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只有法院才是判官,但在本案中,媒體、警權都在進行多場裁決。
對應這四個環(huán)節(jié),派來出不同的四個問題:①記者有沒有收錢?②報道屬不屬實?③警方是不是被收買?④執(zhí)法程序是不是符合正義?
四個問題不在同一水平線上,但不得不承認,誰的議程設定能力強,哪個問題就會被突出。呈現于大家眼前的爭論,也正是因為這種不同的議程設置而出現錯位。
更為核心的問題在于,當事各方對權力的過度依附,以及對市場規(guī)制與法治程序的雙重破壞,導致這件事情成了一個死結。比如,中聯(lián)重科與競爭對手的惡斗沒有在市場規(guī)制下進行,即使出現了糾紛,也沒有付諸司法程序;對于央視的倫理譴責,不妨也將《新快報》一并列入,兩者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受制于權力,后者受制于金錢,或為權錢的交叉作用;同樣,中聯(lián)重科對于媒體行為的約束,也沒有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而是以警察權與監(jiān)督權雙管齊下。
從中可知,無論是對個體還是機構,建議一個獨立并權威的司法,是何等重要的事情!
這中間有小惡與大惡之分,但光有大惡構成不了整個事件,也正是大惡與小惡的并聯(lián),形成了反市場與反法治的行為合力。這也許應了“勿以惡小而為之”的古訓,也吻合“你就是體制”的今話。
權力越大責任越大,濫權越大傷害越大。如果一定要以次優(yōu)輕重進行排序,媒體對于一個企業(yè)或者一個個體的監(jiān)督畢竟是定向傷害,而警權跨省刑拘記者以及媒體審判,則是全局傷害。正如南方日報原社長范以錦的觀點:“果真有敲詐勒索等行為應該追究。但執(zhí)法的目的性、合法性和‘先抓后審、審出問題’的程序問題必須質疑,并對由此造成的記者‘人人自危’的局面深表憂慮。”
一個無所不往的警察系統(tǒng),兩個瑕疵不斷的上市公司,幾家難被尊重的新聞機構,以及隱身其后的高層權力對賭等,構成了這宗企、警、媒公共事件的關鍵要素。顯然,兩家公司的商業(yè)互斗不可能發(fā)展到今天這種地步,公權力在這里面介入太深——至少調動省城警力與央媒資源,非一般人士可為——深得幾乎讓外人看不清楚。市場精神與法治精神被蹂躪,被遺棄。
以斗惡扭曲市場,以結果扭曲程序;用道德取代法律,用警權取代司法,這是陳永洲事件表現出的多層復雜結構。很遺憾,在這個局中,似乎除了微博與微信在流量上有所斬獲,沒有誰是贏家,真正損害中聯(lián)重科商業(yè)信譽的不是報館與記者,而是它自己與警方。更為糟糕的是,中國大多數事件都是這樣進行的,只有破壞性,沒有建設性,不能在談判與妥協(xié)中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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