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搶劫理發(fā)店 構成“入戶”獲重刑
人民法制報山東訊(記者張春兄 通訊員李久彪)山東濱州一中年男子伙同臨沂兩男青年經預謀后,通過暴力手段搶劫一理發(fā)店,劫取現(xiàn)金3800元并分贓。案發(fā)后,法院認定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入戶搶劫”的基本特征而從重處罰,為以身試法者敲響了警鐘。
2013年6月10日零時許,山東省濱州市博興縣人張甲和臨沂人張乙、賀某(另案處理)結伙預謀后,駕駛摩托車竄至沂南縣李某一家經營的理發(fā)店內,以毆 打、威脅的手段,劫取現(xiàn)金3 800元并分贓。8月1日22時許,他們又以同樣的手段竄至臨沂市沂南縣濱河路某路段,攔截騎電動自行車行至此處的張姓姐 妹,強行劫取價值175元的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余元及衣服等物品一宗,并致一人輕微傷。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張甲、張乙還在濱州市博興縣人民 公園等處盜竊電動車、摩托車、筆記本電腦等物品,價值10957元。庭審時,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二被告人避重就輕,均辯稱所搶劫的只是普通的理發(fā)店,根 本不是“入戶搶劫”,對其他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guī)定,“入戶搶劫”的中的“戶”是指住所,其 特征表現(xiàn)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本案中,受害人李某一家三口均在理發(fā)店居住,店中有生活必需品,且 凌晨0時許理發(fā)店處在不營業(yè)狀態(tài),因此,該理發(fā)店符合“戶”的基本特征,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應以搶劫罪從重處罰。結合其他犯罪事實,遂分別以搶劫罪、盜竊 罪,數罪并罰,對二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8000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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